各采购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传真电话:83084964/56,咨询电话83084967/56/68/69)。发生上述情况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中心将出具相关的政府采购证明手续。但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采购中心会以用户询价及成交的结果为证明,与有关中标人协商,要求其降低承诺的供货价格,从而使所有的中央单位用户都可以享受到这一更好的优惠价格。采购中心已经委托了独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进行调查核实及模拟市场询价,我们也欢迎用户单位及关心协议供货制度发展的各界人士在发现“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在同等可比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我们将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