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厂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厂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在处理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或采购中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采购中心反映(传真电话:83084964/56,咨询电话83084967/56/68/69)。
1、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在收到各采购单位订货要求后,在规定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或以缺货及停产为由拒绝供货的;
2、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中标供应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4、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或售后服务较差的;
5、在采购人组织的竞价中串通投标或报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