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 [2008] 3号

关于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外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经财政部批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了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现就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京外定点保险公司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应按照《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3号)规定报财政部批准,并于采购结束后将财政部批复和车辆投保情况等材料报采购中心备案。
    二、本期定点保险商业险优惠率为30%,交通强制险参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保险价格或服务条款如因国家政策变更需要调整,采购中心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京外定点保险其它有关规定,请各单位按照采购中心《关于2005-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17号)和《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国机采字 [2007] 6号执行。
    四、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保险相关政策情况,凡与定点保险相关的文件,采购中心均会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ycg.cn)“汽车保险定点”栏目中发布,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并可向财政部投诉。(定点采购投诉表见附件3)。
    联系电话:010-83083574/84/49、83084976
    传    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zhangh@zyc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