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采购须知

时间:2006-5-11 17:31:00 发布:qinyong 点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08]6


 

关于2008-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

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 98精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8-2009年度空调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总结上一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8-2009年度空调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一),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08-2009年度空调集中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空调,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空调集中采购制度。

单次采购空调在120万元以下的,京内采购单位同时实行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制度,即采购单位既可以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选择中标产品并由厂家授权的经销商供货,也可以选择在京内定点供应商(名单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另行公布)处购买网上公布的任意一款产品。京外采购单位实行协议供货,原则上只能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选择中标产品并由厂家授权的当地经销商供货。

单次采购空调在120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将具体需求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组织进行二次报价。

本次招标采购中标产品均为节能产品。采购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 98号)精神,在采购空调时,采购节能空调。

二、执行期限

2008-2009年度空调集中采购执行期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430止。在此期间,各协议供货商及京内定点供应商将按照服务承诺书(附件二)为采购单位提供空调送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最高限价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空调采购专栏(定点供应商的上述相关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另行公布)。

三、采购价格

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或定点供应商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除超出标配的管线外,产品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有关配件、安装费用和配套服务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超出标配以外的管线,按照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采购程序

(一)各单位采购空调,需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空调采购”专栏,进入“采购用户平台”选择空调品牌、规格、型号,下载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当地协议供货经销商或定点供应商。供货商收到确认单后,按照采购单位要求的安装时间和地点送货、安装。

采购单位如需详细了解供货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点击“空调采购”专栏,进入“采购用户平台”查询。

(二)采购单位采购空调应在要求安装时间前2天通知供货商。空调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三)采购单位因采购批量较大或其它原因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可自行与供货商签订。

(四)各单位负责对安装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供货商提供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向供货商付款,供货商开具发票。

验收单和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统一由财务部门入帐。验收单一式两联,由供货商从网上下载打印,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货商留存。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

五、特殊情况的采购

(一)当地没有协议供货商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也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网上竞价

自行采购的,采购单位应于采购完成后将采购产品型号、供货商报价及发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采购中心备案。

采用网上竞价的,采购单位在采购完成后,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下载验收单。

(二)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情况下,采购单位发现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质量及服务自行承担责任,可以从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但采购完成后应将采购产品型号、供应商报价及发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采购中心备案。

(三)因特殊情况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办理。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外产品的,采购单位应在报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采用网上竞价等其他方式组织实施。

采购单位出现上述情况的,除经财政部批准外,仍应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采购节能空调,清单范围外的空调不得采购。清单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查询。清单的调整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的最新公布为准。

六、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空调采购过程中,可按照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空调,不得向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空调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结算费用。

七、违规处理

采购中心负责协助财政部对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和考核。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采购单位可向采购中心书面投诉。采购中心核实后,将按照协议约定,责成协议供货商或定点供应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财政部对其进行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采购单位空调采购的;

(二)向采购单位销售非节能产品的;

(三)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空调产品的;

(四)提供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不按协议规定执行中标价格,擅自提高空调价格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行为。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空调采购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各采购单位可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采购二处联系电话:010-83084972/71

传真:010-83084972

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8308354983083574

 

附件:  

一、服务承诺书.doc

二、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服务协议.doc

三、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doc

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doc

 

 

二OO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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