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家具定点

时间:2006-8-24 16:49:00 发布:采购中心 点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06]22

 

关于2006-2007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6-2007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现就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家具定点采购范围

    200681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办公家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二、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本次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一),其资格有效期为20068120071231。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附件二)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制造、安装和售后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071231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详细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家具采购”栏目查询。如定点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办公家具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办公家具前,应明确采购需求,将数量、材质、规格尺寸、货物样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具体化。各单位可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服务,但对免费提供设计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家具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2、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下同),采购小组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确定一家供应商供货,但应就采购价格与其进行谈判。 

    3、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至120万元的(含120万元,下同),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选取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最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时,采购小组应补选供应商进行报价,直至补齐3家为止。成交供应商由采购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方法确定。

    4、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中心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验收

    为了确保办公家具质量,对于采购办公家具数量较多的,建议各单位委托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五)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的下载及核对

    各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验收单。采购中心将根据各单位报送备案的材料对验收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即可下载打印。

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

    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找到页面右方中间的“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该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货物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六)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七)备案

    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将以下采购资料报采购中心备案:

 

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送《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三);

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报送《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三)、供应商报价(复印件)及所签订的合同。

四、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采购中心在协议期间将委托质检机构对定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两次抽检。在办公家具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四)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投诉。采购中心在收到传真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投诉情况,淘汰违规的定点供应商。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项

    对于定点供应商无法供应的仿古家具、影剧院排椅、实验台等其他家具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按以下方式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方法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zycg.gov.cn)”首页“网上竞价”栏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联系电话: 83084973 83084971 83084974(传真)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名单

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

四、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诉表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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