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规定,为了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商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家监理单位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供应商的适用范围及服务期限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
工程监理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仍按有关规定报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本次招标确定的20家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为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监理单位的确定及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各单位自行谈判,采购中心网上审核备案的方式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公司概况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等信息均登录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监理定点专栏,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查阅。
确定监理单位后,双方应签订监理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监理定点专栏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附件3),在网上报送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确认后各单位方可下载打印(一式三份)。各单位持监理合同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到采购中心办理备案登记。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单位凭采购中心盖章的《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监理合同以及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权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并在项目结束后,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监理定点专栏填写《工程监理定点单位考核表》(附件4),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作为对监理单位考核的依据。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采购中心在收到传真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监理费用,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电话: 010-83084970、83083527、83084821(传真)。
附件:1、 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名单.doc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doc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doc
附件:4、 工程监理定点单位考核表.doc
附件:5、 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投诉表.doc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