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合同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供应商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GC-HG070173
招标人(甲方):_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GC-HG070173 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国务院机关在京各级预算单位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_______________(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供应商招标项目。
1.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1.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4: “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同招标文件附表:《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产品目录》,下同)中所规定的货物。
1.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1.6: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7: “招标文件”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供应商招标项目(项目名称) GC-HG070173 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GC-HG070173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采购中心接受的投标文件。
一、合同标的
乙方入围国务院机关在京各级预算单位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范围、在协议期内享有向上述单位供应附件一中所列办公用品的资格。
二、合同价格
2.1: 本合同价格为完税后价格。
2.2: 详细目录及供货价格以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ycg.cn)公布信息为准。
2.3: 乙方在供货有效期内,可根据投标货物的市场价格变动,对供货价格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的三日内,将调整内容书面通知甲方,或以甲方指定的方式向甲方所代表的采购人予以公布;同时乙方承诺,乙方在投标时承诺的价格折扣保持不变。
三、支付和结算方式
3.1: 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3.2: 付款方式:乙方与采购人协商确定。
3.3: 乙方在收到采购人每一笔付款的同时,应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
四、交货
4.1: 乙方在接受采购人订货后,2日内将所订货物送交采购人。
4.2: 对超出乙方经营范围的办公用品,乙方承诺在7日内送交采购人。
五、质量标准和检验
5.1: 满足国家对各种办公用品的检验标准。
5.2: 满足采购人的使用用途。
5.3: 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送向采购人供货的统计报表,接受甲方审核。
5.4: 甲方还将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随时根据采购人、其他定点供货商的举报对乙方产品进行检验。
六、售后服务承诺
见乙方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
七、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一个月后,如乙方没有本合同第八条所述违约行为发生,甲方在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八、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考核,甲方有权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乙方的定点供应商资格,解除本合同。因乙方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对采购人予以赔偿。
九、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9.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9.4: 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联系方式
10.1: 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10.2: 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方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邮编:100017
电话:83085032 传真:83084974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十一、保密条款
11.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二、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
12.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12.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12.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12.4: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三、合同的终止
13.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3.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3.1.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3.1.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3.1.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3.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四、权利的保留
14.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4.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4.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十五、争议的解决
15.1: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6.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16.2: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6.3: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十八、其它约定事项
18.1: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下文件构成本合同附件:
(1) 招标文件
(2) 投标文件
(3)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
18.2: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8.3: ,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份,报财政部备案。
18.4: 本合同涉及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保存。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SPAN>
附件4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保障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定点供应商的考核实行扣分制,不同情况下依据下列各项规定扣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条 对定点供应商的考核以公历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内扣分累计相加,下一年度清零重新计算。
第四条 采购单位投诉定点供应商或采购中心随机抽检时,经查实有下列问题的,每一次扣10分:
(1) 所供产品质量很差,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
(2) 履约时间超过与采购单位约定时间的;
(3) 服务态度较差并导致采购单位投诉的。
第五条 采购中心将随机抽检合同期限内各定点供应商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配送办公用品的价格,如果该项目价格高于其网上公布价格或市场平均价的50%,一次扣10分。市场平均价由采购中心随机抽取3家以上办公用品供应商,以暗访形式获取其报价后,通过算术平均计算得出。
第六条 采购中心每年对每个定点供应商抽取5个以上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各定点供应商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80%(不含80%),扣10分。
第七条 采购中心根据各定点供应商报送的月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各定点供应商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销售业绩,每次业绩排名后10%的扣5分。
第八条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一次扣5分:
(1) 未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月报表的;
(2) 报送统计月报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九条 各定点供应商必须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在考核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条 采购中心将每月对各定点供应商的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各定点供应商如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采购中心将予以警告;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采购中心将暂停其定点资格1到3个月,限期内采购中心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资格;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采购中心将直接取消其该期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 各定点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下期参加投标的资格:
(1)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本项目能力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供货的;
(3) 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5)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