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30家生产厂商70个品牌的汽车为汽车协议供货产品。汽车采购采用通用车型协议供货为主、特殊车型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为辅的组织方式,实施范围包括京内、京外各级预算单位,汽车协议供货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在具体执行中,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2004]120号)的规定,坚持购买国产轿车并控制排气量和价格双重标准。同时,各采购单位还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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