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06]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近期,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62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委员会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保监发[2005]19号、34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动车辆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做好京内、京外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工作,保证各单位车辆顺利投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投保问题
自2006年7月1日起车辆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新购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旧有车辆在原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到期之后,也必须投保交强险,所有具备该险种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均按照统一条款及费率标准(附件1)承保,按照统一要求,该险种不做优惠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须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定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定点保险公司将派专人负责该险种的投保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汽车保险通知附件)。投保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执行,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车辆进行投保。定点保险公司将向各投保单位出具《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二、关于优惠率及费率调整问题
保监会《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任何保险公司车辆保险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即最大优惠率为30%。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原承诺优惠率均大于30%,根据政策变化,2006年7月1日起定点保险公司对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优惠率统一按照30%计算。为减少优惠率调整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投保的影响,通过谈判,定点保险公司已针对中央国家机关车辆投保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保证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商业险投保实际支出费用、享受服务承诺等方面与7月1日之前相比总体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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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印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交强险费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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