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08] 1号

关于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要求,经财政部批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取与2006-2007年度定点印刷厂续签合同的方式确定了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有关要求除本通知下述调整事项外,沿用《关于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4号)的各项规定:

    一、本年度服务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有效期内,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2008年度印刷定点采购合同》(附件1)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

    二、各单位单次或年度计划性单项印刷预算(如月刊、季刊等重复性同类印刷品按一年预算计算,以下称“印刷预算”)2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厂印刷。

    三、印刷预算2万元-120万元的,各单位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通过竞价确定承印厂。具体分类如下:

    (1)单次印刷预算2万元-20万元的,采购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定点印刷厂中选取几家进行竞价,或直接确定一家定点印刷厂,不需再报送《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

    (2)单次印刷预算20万元-120万元的,采购小组须在定点印刷厂中选取3家以上进行密封报价,选取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价截止后,采购小组应共同对报价启封,但报价的定点印刷厂不足3家时,采购小组应于报价启封前补足3家。成交原则应在启封前确定,启封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或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承印厂,评审专家可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最终确定的承印厂的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该项目所有印刷厂的平均报价,否则,应详细说明理由。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各家定点印刷厂的正式报价单、最终签订的印刷合同等报采购中心备案,作为审核验收单的依据。

    四、信封类印刷品的印制,不论数量多少,均可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直接选择确定。其他类印刷品应根据印刷预算金额不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相应程序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确定承印厂。

    五、定点印刷厂不能承印或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到定点印刷厂以外印刷的,需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六、为进一步提高各定点印刷厂的服务质量,请各单位认真阅读《2008年度印刷定点采购合同》中针对各定点印刷厂的监管奖惩条款,注意维护采购权益,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二处反映。

    定点印刷厂及定点印刷其他有关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 (http://www.zycg.gov.cn)主页中“印刷定点采购”栏目查询。如定点印刷厂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采购中心二处联络方式:

    二处(监督服务)电话: 010-83085032

    传真:010-83084974

    信息处(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83083549 83083584 83083574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