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9-05-27 10:25:00 发布:采购中心 点击: 11128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09]12号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9-2010年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
中央国家机关2009-2010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项目(第二期,以下简称“第二期信息监理定点”)的公开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采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均可按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具体采购范围包括(可选择其中一项):
(一)项目前期设计、咨询;
(二)项目实施各阶段(包括开发、集成、验收等)监理;
(三)项目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
(四)项目合同、资料和其他信息管理。
二、执行有效期
第二期信息监理定点的执行有效期为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
三、取费标准
网上公布的监理收费基价是各定点服务商实施硬件系统项目监理的取费上限。具体项目监理收费的计算公式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费=监理收费基价*工程类型调整系数*(1±浮动幅度值)。
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处于两个计费额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监理收费。

X1、X2为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为对应于X1、X2的收费基价;X为X1和X2区段间的任意计费额;Y为Y1和Y2区段间对应于X由直线内插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
各采购单位根据监理工程的类型(硬件系统、软件开发、综合类)以及实施难度、工期长短等具体情况,参考网上公布的各定点单位工程类型调整系数,与定点单位确定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下不能超过20%。
四、采购程序
(一)监理合同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下的,各采购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一家定点服务商,也可从中选择三家(含)以上定点服务商组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监理合同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各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中心从中选择三家以上(含)定点服务商,参照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五、项目备案
(一)各采购单位可参考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专栏提供的合同参考文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定点服务商签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
(二)签订合同后,由各采购单位或定点服务商及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项目备案表》,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线打印。备案表一式两份,经各采购单位及定点服务商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留一份。
(三)各采购单位的审计、财务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查验备案表的真实性。
六、资金结算
各采购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监理单位开具发票与备案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七、监督管理
信息监理定点采购过程中,各采购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监督定点服务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当发生定点服务商不按承诺提供服务的行为时,各采购单位可下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投诉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向采购中心投诉。采购中心将及时调查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各采购单位应保护定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服务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合同约定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方自负。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政府采购工作,并对所属单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反映。
采购中心服务电话: 83084967/50/69
传真:83084964
邮箱:fanqy@zycg.cn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2009-2010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商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2009-2010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服务承诺书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