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策法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09]9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9年计算机等产品

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中央国家机关2009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总第十四期,以下简称第十四期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有效期

第十四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4月15日。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可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具体执行品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摄像机、电视机、电冰箱、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等。

三、采购程序

(一)执行方式

1、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和采购中心公告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目录和协议供货商名单实施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外产品或确需从非协议供货商处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2、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品目。各采购单位每月累计采购台

式计算机不超过50万元、打印机不超过30万元、网络设备不超过120万元的,可以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最高限价以下直接采购;每月累计采购超过以上金额限度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方案详见附件)。但因时间和任务紧急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采购任务,经向采购中心备案同意后,可以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3、试点外其他品目。采购除试点品目外的其他产品,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的,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采购:

(1)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2)在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邀请至少三个品牌,委托采购中心参照邀请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3)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最高限价以下谈判采购。

(二)供货合同和验收单

1、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协议供货合同和电子验收单格式,协议供货商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后,由合同管理系统自动审核生成,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3、合同编号和电子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各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审计、监察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其他形式的合同和电子验收单无效。

(三)验收支付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清点,参加安装调试,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协议供货商约定账户;未实行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各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

四、最高限价和售后服务

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公布的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最高限价以下按规定直接采购,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以争取更优惠价格。

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中标价仅为设备费(指货物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售后服务的费用)。增值服务费是指协议供货商提前垫付资金、提供安装调试、上门取送修等服务的费用。当合同采购总额小于50万元(不含)时,单价1万元(含)以下产品增值服务费上限为每台300元,单价1万元以上产品增值服务费上限为每台350元;当合同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时,服务费的具体数额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每台不超过250元。

PC服务器、图形工作站、UNIX服务器、网络存储设备、高端网络交换机及路由器、视频会议系统、非线性编辑系统设备,中标价仅为设备费(指货物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设备生产厂家人员完成安装调试,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售后服务的费用),采购单位若需协议供货商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则需要支付集成服务费。集成服务费收取比例由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PC服务器、图形工作站集成服务费不得超过设备费的5%,其他类别不超过设备费的8%。

各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查询第十四期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或登陆查询各中标供应商对每款中标产品的具体服务承诺。

五、政策功能规定

1、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第十四期协议供货中的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电视机等均为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五期)》的产品。

2、对本国产品暂时无法实现替代的品目(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单反数码照相机、专业数码摄像机、每分钟50页(不含)以上复印机、A3(含)以上幅面打印机及便携打印机、热敏纸传真机、每分钟25页(含)以上高速扫描仪),第十四期协议供货接受了进口产品投标。采购人采购非协议供货的进口产品时,应按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3、按《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规定,对认证范围内无线接入点、无线鉴别服务器等品目,列入无线局域网产品获证名单产品已优先获得中标资格,各采购单位应优先选购。

4、为更好地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类产品专栏对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提供的经测评合格获得安全测评证书或产品自主原创证明的产品名录予以公示,各采购单位应优先选购名录内的中标产品。

六、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第十四期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价、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作其它用途。

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下属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规处理

(一)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协议供货商违约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取消其下一期协议供货投标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以及签订合同后拒绝履约的;

3、没有在投标承诺供货期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没有按承诺的优惠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5、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6、协议供货货物生产厂家在特定时期内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涉及中标产品而未及时通知采购中心参加促销活动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

7、因供货价格、质量、服务等原因被采购人投诉经核实的;

8、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9、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框架协议规定及投标承诺的其他情形的。

(二)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报请财政部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无故拖欠货款的;

4、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购中心服务电话:010-83084967/69/50;传真:010-83084964;电子邮箱:fanqy@zycg.cn。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方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信息类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获得更加优惠的采购价格,2009年5月开始对部分采购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标准的品目试行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行品目: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设备

二、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单位 

三、基本原则:各采购单位每月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设备达到一定限额的,应委托采购中心实施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中心对各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汇总归集、整合打包后,统一组织招标,以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采购程序:批量集中采购每月组织一次,采购流程包括报送计划、整合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评标及结果公示、组织签订合同等环节。

(一)报送计划。各采购单位每月计划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50万元以上、打印机30万元以上、网络设备120万元以上的,应向采购中心提前报送计划,参加本月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负责人可使用有效的用户名、密码登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用户管理平台”,进入“网上申报采购计划”栏目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每月15日17:00为报送计划截止时间,逾期报送的参加下月批量集中采购。

(二)整合需求。报送采购计划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汇总归集、分类打包,形成具体招标技术需求,包括采购内容及数量、技术指标、售后服务及供货时间、地点要求等。为方便实现数量归集和需求整合目标,各采购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期协议供货中标产品技术配置参数报送采购需求。                 

(三)招标公示。采购中心在形成招标技术需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及评分细则的编制和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公告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公示20天。

(四)评标及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财政部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各采购单位可派人监督开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放中标和未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0日内,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主题词:政府集中采购  协议供货 通知

 


抄报:财政部国库司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中标供应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09年5月12日印发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