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1-03-01 17:15:50 发布:王赛 点击: 6930
关于2011-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
车辆定点加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谈判续约方式确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石油)为2011-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公司(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北京、河北及天津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动车辆,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加油。
各单位有内部加油站的,需将本单位内部加油管理制度及加油站情况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内部加油站加油,并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报送内部加油情况。2010年7月以前曾备案的内部加油站,需按有关要求于10月1日之前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内部加油站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的加油数据(包括油品、油量和金额)。
二、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加油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在此期间,各单位机动车辆须到中石化或中石油所属IC卡加油站(北京、河北、天津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本通知附件1、附件2)加油。定点加油站均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加油站”的标识。定点加油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合同》和加油卡章程的规定履行服务。
三、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一)办卡方式
定点加油统一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专用卡”。各单位首次办卡免费,填写“客户业务申请表”(附件3),并加盖单位车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公章后与定点加油公司办卡点直接联系办理。增补办卡、数据处理可到发卡网点(发卡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附件2)办理。
(二)加油卡使用方式
加油卡包括主卡1张及副卡若干张。主卡为管理卡,每单位1张,用于增减副卡数量、资料变更、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也可用于加油。副卡为每车一张,只可用于加油。请各单位查收时注意核对副卡数量是否与车辆数一致。各单位可以选择两家定点加油公司中的一家或两家办卡,并按照定点加油公司加油卡办理办法确定加油卡管理功能。各单位可随时持主卡到指定网点办理充值业务。
(三)信息查询
各单位加油卡主卡及所属副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如下:
中石化每月15日前为各单位邮寄上一自然月中石化加油卡加油明细账单。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选择电子账单的客户不再寄送纸质账单。
中石油为用户提供网络查询平台www.hbxs-card.com,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四)采购人身份信息核实
采购人初次办卡时,油企对采购人中央单位身份信息的核定以我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两家企业首先在采购人库中查询办卡人信息,如库中有采购人信息,证明该单位是经我中心审核的中央单位;如库中没有相关信息,采购人应及时到我中心网站(www.zycg.cn)申报入库,由监管处审核是否符合入库要求。(申报流程:网站上端中部点击:免费注册——选择“采购人注册”——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等待采购中心监管处审核——取得用户资格——办理加油卡。监管处入库审核咨询电话:83084975 83084966)
四、优惠比例及方式
(一)北京地区
中石化在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挂牌价格基础上折让3.2 %。采用加油卡系统积分奖励的方式返还,具体返还方式为:客户持卡加油后,乙方根据客户当日的加油交易金额乘以3.2%计算积分,并将客户所得积分自动存至该客户的主卡积分额度账(包括多用户卡和单用户卡)上。具体作法是:各单位持IC卡到中石化所属IC卡加油站加油后,中石化根据各单位当日的加油金额乘以3.2%计算积分(积分为金额形式,即按照当日加油金额计算,每1元钱返还积分3.2分钱),并将各单位所得积分于第二天自动存至主卡积分额度账户。如转卡或清户,卡内积分可按同等金额办理退款。各单位使用积分加油时,应事先对加油站管理员声明使用积分加油,积分加油不再重复计算积分。各单位可持主卡在任意发卡网点查询积分情况并将积分分配到本账户下的所有主副卡上进行加油。为方便积分管理和加油,建议各单位在使用主卡分配积分时,尽量将积分分配在一张副卡内使用。
中石油在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挂牌价格基础上给予 3.5 %的优惠率计算得出,此优惠以储值形式返还。价格折让的方法:按照用户实际消费金额的96.5%进行扣款。用户持卡在北京地区乙方公司所属加油站消费时,根据消费金额乘以 96.5 %计算实收金额。即:客户加油金额为100元时,实扣金额为100*96.5%=96.5元。
(二)河北及天津地区
中石化: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价格基础上折让3%。采用储值优惠的方式。
中石油: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挂牌价格基础上给予 3 %的优惠率计算得出。价格折让的方法:按照用户实际消费金额的97%进行扣款。用户持卡在北京地区乙方公司所属加油站消费时,根据消费金额乘以 97 %计算实收金额。即:客户加油金额为100元时,实扣金额为100*97%=97元。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加油执行过程中,定点加油公司如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优惠和其他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财政部投诉,也可填写“定点加油投诉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投诉。国采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国采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各单位要维护定点加油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加油卡,加油卡内资金不得用于兑换现金或在定点加油单位开设的便利店购物等其他非加油项目,不得向定点加油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各单位要定期核对加油卡金额,监督定点加油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承诺。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加油的相关情况,国采中心将在 “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汽车定点加油”栏目中发布与定点加油有关的文件及其他相关内容,各单位可随时上网查询。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3574/84/49、83084973
传 真:010-83084973
电子邮箱:wur@zycg.cn
附件:1. 北京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略)
●中石化北京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中石油北京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2. 河北、天津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略)
●中石化河北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中石化天津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中石油河北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中石油天津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3.客户业务申请表
4.定点加油投诉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