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9-03-10 08:18:00 发布:王秋平 点击: 6970
信息监理体制框架
“监理”者即监督和调理也。按照相应的规约进行监督,协调理顺业主和承包方之间的各种关系。 我国建筑行业“建设监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一个体系、两个层次,并早已成为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一项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也应成为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管理制度,同样应当采用“一个体系、两个层次”的体制框架:
一个体系 是指在组织上和法规上形成一个系统。政府在组织机构和手段上加强及完善对信息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与控制的同时,施行社会监理的开放体制。社会监理工作自成体系,有独立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奉行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坚持按照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办事,既不受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随意指挥,也不受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干扰。
观层次 即“政府建设监理”,由政府机构制定监理法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行使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权力,以及定期对社会监理单位考核、审批、监督、调理,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进行考核、审批、监督。微观层次 即“社会建设监理”。 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经由政府监理机构确认、批准并获取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遵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国内外行业标准,以自己雄厚的技术基础、长期的工作经验、丰富的阅历,以及对经济与法律的通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准则,为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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