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节能专栏


节能采购的发展方向

作者:徐焕东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在政府节能采购的多种方式中,绿色标准法是常见方式之一。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应用,但从长远来看,标准法将会成为主流的采购方式。

  所谓标准法,是指由国家相关标准管理部门根据政府节能与环保的需要,对政府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制订统一的节能与环保标准要求。根据这个标准,政府要求政府采购人及采购机构,在涉及节能与环保产品采购时,必须采购或优先采购达到政府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或工程服务,下同)。对于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而言,当其提供涉及节能环保产品时,必须接受由具有节能环保认证资格认证机构的认证。只有达到政府规定的节能环保标准,才能获得或者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按照是否必须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指导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在涉及节能采购时,必须无条件采购符合标准的产品;而指导性标准是作为一种政府节能采购的指导标准,它要求政府采购涉及节能环保产品时,应该采购或优先采购达到节能环保标准产品,而不是法律或行政强制性要求。一般而言,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特别是在节能环保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标准法大多是采取强制方式的。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政府采购都提出了节能环保要求,而最基本的方式,就是采用标准法。如2002年美国修改联邦政府采购有关法令时就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采购经过认证符合政府规定的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采购取得政府认可的节能环保产品,不仅如此,对于具有节能环保优势的产品还规定可以享受价格上的优惠。

 标准为先

      顾名思义,标准法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注重标准,在执行的全过程中也是围绕标准进行的。具体表现为,政府机构组织制定政府采购必须遵行的节能环保标准;认证机构认证产品是否符合政府节能采购的标准要求;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依据标准进行采购;对于供应商而言,要进入涉及节能政府采购市场,就必须接受相关认证机构对产品的认证,并且只有被认证符合标准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缔约者。

      同时,标准法也为采购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其给采购者和供应商提供的是一种通用的节能环保标准,而不是某种特定的产品清单。标准法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具体操作方面,都能更好地起到标准规范的作用,不存在供应商的产品可能出现符合标准而因未纳入“优先采购清单”受到排挤和歧视的问题,也可以避免政府在列举清单过程不能涵盖全部节能环保产品的局限性。

 重在管理

      但是,标准法要成为一种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节能环保控制方法,显然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尤其是制度建设和操作管理方面。

      第一,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选择标准法首先要有一套客观、真实、能准确反映节能环保实际要求的标准化指标体系。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标准化管理和认证机构,同时,指标体系应该符合国际国内统一的认证标准,而不是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个企业专利的特定标准。其次是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处理好一些具体问题。如标准的“门槛”要适中,要根据社会整体的节能技术、节能要求来确定。太高的节能标准会使很多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达不到,既会缩小政府采购的选择范围,也会使不少供应商因节能环保标准而被排斥在政府采购之外;而标准定得太低,则会使节能环保的要求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二,建立完善的标准认证管理制度。要使标准制定和认证客观、公正,就必须建立规范、标准、严格的标准认证管理制度。例如,标准的形成与确定制度,标准由谁确定,如何体现社会多方面的意见;标准由谁认证,是由政府机构还是相关公共事业部门,还是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产品认证是否收费,是政府为采购服务进行免费认证,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成本费,还是由中介机构盈利性认证;由谁承担标准制订和认证的可能出现的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只有建立了良好的认证管理体制与制度,标准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良性作用。

      第三,建立和完善标准法的执行监控制度。标准法的关键是执行,是按标准执行。要保障节能采购落到实处,还必须加强执行管理和监控。包括明确节能采购的专职机构;建立标准认证公开发布制度;建立认证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强制标准执行的监督制度;明确不按节能环保标准采购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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