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5-12-22 15:21:00 发布:admin 点击: 9508
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监察部办公厅副主任 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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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这里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总结2004年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2005年集中采购工作任务,这对推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刚才,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尚晓汀同志作了工作报告,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周成跃同志发表了讲话,讲得都很好。下面,我就监察机关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00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一)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迅速增长。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只有30多亿元,2003年已经达到了1660亿元,2004年达到了2000亿元,许多地区的增幅都超过了去年同期水平。采购范围已由单纯的货物类逐渐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物品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加。
(二)采购机构不断健全,集中采购工作更加完善。31个省(区、市)均已建立了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形式的领导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执行机构进一步分离。集中采购机构在更好地实施集中采购、提高采购技巧和效率等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并开发了相关操作系统,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服务意识有所增强,采购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集中采购效果更加显著。
(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得到完善。2004年,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完善配套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特别是去年8月连续公布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监察部加强了与国管局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联系和合作,积极支持中心开展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实施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目前,我们已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形成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总体上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进展很快,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明显提高,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有所减少。
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起步的时间还不长,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比较小,范围比较窄;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尚不够规范,等等。
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指出,要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要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逐步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总额占政府财政支出和GDP的比例还较小,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项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努力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国家机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都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强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加大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和违规处罚力度。
(二)提高招投标率尤其是公开招标率。我们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目前还存在不少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如把大项目拆分成小项目,规避招标;提前定好中标对象,搞假投标;几家投标单位合谋,垄断招标等。有些地方即使进行了招标,但出于各种原因,也倾向于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导致公开招投标率比较低等。据有关部门统计,政府采购2004年公开招标的数额占采购总额的65%。这些问题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采购行为的公开透明,容易诱发腐败行为。对此,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强化对招投标工作的硬性要求,不断提高公开招投标率,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健全管理和监督体系。目前,还有一部分地(市)一级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与执行机构没有实现彻底的分离。从实践经验看,明确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各自的职责,尽快实现采购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对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廉洁十分重要。今年要推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执行机构彻底分离,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责,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和程序,切实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培训与管理。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三、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努力取得政府采购工作的新成效
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这是监察机关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采购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我们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日常工作,继续抓实抓好。
(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有不少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监察机关要保持与有关部门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工作,及时清理与政府采购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保证政府采购法的全面执行。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政策指导,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进展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注意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典型,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促进工作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监察机关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既要加强对采购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又要注意对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要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否分设、有无违反规定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是否实行公开招投标、在采购活动中有无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了解和掌握工作的落实情况和薄弱环节,以及存在问题的症结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工作的落实。
(三)严肃执行纪律。制定并严格执行纪律,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纪律越来越重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我们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尤其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中央国家机关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做好这项工作能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近些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继续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任务还很繁重。监察部和各级监察机关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和行政许可法,要在认真做好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同时,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取得政府采购工作新的更加明显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