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7-06-14 16:10:00 发布:办公室 点击: 5378
在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司长 鲍国明
(2007年5月18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这里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总结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任务,对于推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审计机关开展政府采购审计情况向大家简要汇报一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改革试点工作始于1999年,经过几年的发展,政府采购改革逐步深化。尤其是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后,财政部、国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加快推进政府集中采购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和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据资料反映,自2003年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逐年大幅增长,2005年达到50.35亿元,比2004年增长63.26%,为2003年的7.2倍。二是政府集中采购的制度建设得到加强,政府采购程序逐步规范。自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中心以及部门政府采购机构,就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等共印发规章制度50多项,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逐步纳入了制度化轨道。三是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等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政策导向功能开始发挥作用。财政部、政府采购中心及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积极贯彻政府节能环保等采购政策,大力推行节能产品采购,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取得了初步进展。四是积极探索政府采购信息化,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方便各部门进行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努力实现采购实施方式的多样化和采购流程电子化,在规范采购程序的同时,也提高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度及工作效率。
二、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审计机关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是开展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2006年,审计署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及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在审计调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同时,还延伸调查了政府采购业务相对较多、采购资金量相对较大的几个中央部门,并就有关事项调查了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审计调查结束后,审计署将调查的主要情况以审计信息方式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国管局局长焦焕成等领导同志作了重要批示。
二是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将中央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审计署每年组织25个派出审计局和部分业务司,对部分中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每次在审前培训会上,审计署都要求各派出审计局和有关业务司将政府采购作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要求把政府采购审计情况列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
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加强对地方审计机关开展政府采购审计的业务指导工作。审计署十分注重加强对各级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多次派人到地方审计机关开展调研,研究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审计方式和方法;组织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交流,推广政府采购审计经验;分层次、分批次地对审计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题培训,提高政府采购审计技能。
四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级审计机关根据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研究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虽然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相关法规制度正在逐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程序正在逐年规范,但通过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预算管理不规范,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严格,以及有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有待在今后的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管理重视不够。有的部门虽然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但不完整,大量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在采购预算中体现。据所调查的这几个部门的资料统计,编制的200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仅为100亿元左右,而实际采购金额超过200亿元。有的部门对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重视不够,2005年只有13个部门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了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计划采购金额不到2个亿,仅占当年实际采购金额的3.75%。采购预算编制的不完整和计划管理的缺位,既影响了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也使政府采购中心无法对全年采购事项及规模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和统筹规划,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编制缺少了相应依据,无法制订可操作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实施方案,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是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问题较为突出,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还不够高。据不完全统计,调查的几个部门中2005年有5个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未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金额31.28亿元,相当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总额的62.13%。此外,调查还发现有28.38亿元的项目应纳未纳部门集中采购,相当于当年部门集中采购总额的34.81%。
三是采购程序不规范。一些单位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二是与没有中标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三是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多支付采购价款;四是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就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是评标时未通过财政部管理的专家库抽取专家;六是与不具备销售代理资格的企业签订合同,人为增加了采购环节和成本;七是聘用编写招标文件的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等。
四是部分集中采购项目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益不高。审计调查发现,对采购量较大、采购活动频繁的通用商品,在公开招标的方式下,采取协议供货的实施方式,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且在协议供货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优惠。但协议供货合同有效期一般为半年,对采购价格采取的是最高限价的控制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通用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IT产品,市场价格变动频繁,降价趋势明显,在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联动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最高限价逐渐失去了实际控制意义,部分商品的政府采购价格就会高于市场价格。
五是部分项目采购周期较长,采购效率有待提高。经对中央部门的问卷调查,目录内的28类项目,有11类项目采购有70%以上的部门认为采购周期较短,另有11类项目采购有40%的部门认为采购周期较长。
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体制、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预算、计划管理方面因素。有些部门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还不足,思想意识还未从传统采购方式中转变过来,编制预算和计划还存在随意性,执行采购程序不够严格。有些制度还不够完善、严谨,如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划分不够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项目类别和品名作为划分标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则以项目用途作为划分标准,形成了两种目录在内容上相互交叉,不利于实际操作中掌握和加强监督。还有些相关机制不够健全,如对部门采购行为、评标专家评分等还缺乏有效监管。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近年来政府采购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是认真贯彻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政府采购的效益取决于政府采购的规模和竞争机制是否充分,在目前竞争机制已初步形成的情况下,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就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从审计调查的情况看,政府集中采购的效益要普遍高于分散采购的效益,从市场调查情况看,同样的采购项目,如果采购规模上去了,供应商就有更大的让利空间,因此资金节约的程度也就更大一些。建议各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目录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据《中国政府采购年鉴》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度地方实施集中采购的比重已达到84.86%,远高于中央55.94%的比重,可见,提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十分迫切。同时,有关部门可尝试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如进一步扩大工程、服务的采购等,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不断出台,对于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发展起到了基本的保证作用。但有些规章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这次审计调查,发现有些采购项目之所以存在一系列的违反规定程序的问题,一方面是执行现行法规不严格,另一方面就是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此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的规章体系,对于纠正不合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政府采购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要规范程序,提高效率。要妥善处理好程序和效率的关系,不断创新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定方式下的具体实施形式,大力推广信息技术。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避免影响工作效率。
四、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政府采购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有关职能部门的外部监督检查,同时也需要各部门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尤其是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既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护干部。
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了五年,但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任务还很繁重。今后,审计机关将继续履行好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