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节能专栏
时间: 2007-04-03 07:53:00 发布:admin 点击:
4339
财 政 部
文 件
环 保 总 局
财库[2007]2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保总局允许,不得转载。财库[2006]90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废止。
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清单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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