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程定点须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10]6


关于2010-2011年度限额内工程实施

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项目已完成招标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供应商的适用范围及服务期限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在1520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实行定点采购。1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但提倡实行定点采购。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委托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定点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20106120111231。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采购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有效期内各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11231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凡属本期限额工程定点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超出范围的其它采购项目,如定点供应商的辅项资质可以承接该项工程,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选择。定点供应商辅项资质不能承接或数量不足三家的,采购单位可推荐同资质的施工企业达到规定数量后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确定施工企业。

二、采购程序

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定点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公司概况、主项资质及辅助资质、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备选库等信息均登录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定点采购专栏,各采购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查阅,并按以下程序选择定点供应商。

1、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限额内工程项目的定点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

2、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依据采购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性质选取相应主项资质的定点供应商。

3、网上审核

采购需求确定后,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定点采购专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附件3),网上报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确认后采购单位方可组织采购。

对于一项资质能够覆盖的同类小型工程项目,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避免多次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对于18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填报采购申请表时,要将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或财政预算批复等建设依据传真至采购中心(传真电话:8308482183084769)。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各采购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确定供应商

采购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任选一家直接谈判确定。6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邀请招标,其中二、三级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参考范本》(附件7,网上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经济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不得再设立商务标并进行评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经济标权重不得低于60%。评标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单位代表不得多于三分之一;专家须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单位后,采购单位参照《合同范本》(附件8,网上提供)和定点供应商签订采购项目施工合同。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提倡和鼓励采购单位更多地选择和使用二、三级企业。不得以资质、业绩等排斥二、三级企业。

5、备案

供应商确定后,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定点采购专栏,将合同的电子文本上传采购中心备案,同时填报《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附件4,在网上报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备案后即可下载打印《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需要办理开工许可证的,持加盖采购单位、中标单位和采购中心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及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

6、定点供应商考核

采购项目施工结束后,采购单位应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定点采购专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供应商考核表》(附件6)并上传至采购中心,对定点供应商履约、服务及工期、质量等情况给予评价,作为采购中心对定点供应商的考核及下个年度招标的依据。      

三、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的服务,若定点供应商存在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采购中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同时,采购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人:吕春发、闫东升。联系电话: 010-630973818308497083084821(传真)。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2010-2011年度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供应商名单(第一批)

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

附件3: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

附件4: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

附件5: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投诉表

附件6: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供应商考核表

附件7: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参考范本》

附件8: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合同范本》

 

                            ○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