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0-05-31 17:44:26 发布:王赛 点击: 6225
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陈建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采购项目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项目定点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GC-FG100094)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工程”是指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3“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4“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获得工程监理服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5“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6“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8“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项目定点单位招标招标文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100094)。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单位。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户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监理项目(即工程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承接招标限额以下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从为监理定点服务项目安排的备选总监理工程师库成员派出。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提供监理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监理合同,确定监理内容、质量、价格等。监理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监理取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要求监理单位结合自身情况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要求,在规定±20%浮动幅度范围内报出相应的浮动率。
具体工程监理定点项目的取费按以下规则执行: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项目,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结算。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2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统一优惠10%,并由投标单位承诺。
4.4办理工程监理业务程序
4.5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用户结算监理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监理定点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监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完成监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村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用户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用户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用户监理委托后,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7履约保证金的扣收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9监督管理
1、乙方每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监理业务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监理服务,明显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
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招标单位核实,将被取消定点资格,由此给招标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承包人未按本投标须知第12.2款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或者将所承担的监理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的;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限额内监理项目定点资格的。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监理任务两次以上的;
4、承包人不服从招标人有关管理规定的;
5、承包人投标时未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被投诉或起诉情况,被第三人举报,经招标单位核实,情况属实的;
6、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不是投标时承诺的备选总监理工程师库中的人员;
7、承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等事故或工期严重延误,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的;
8、本合同有效期内,定点供应商在一年内被两家以上采购单位有效投诉或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投诉达到3次的;
9、承包人通过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收买发包人获取监理项目,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10、承包人因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等问题与发包单位发生纠纷,不听调解或劝阻,无理取闹,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等事件的;
12、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单位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工程监理资质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限额内监理项目定点单位,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监理项目定点招投标活动。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须交纳规定数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用户及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
7.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留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0.4若依据合同属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为: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传真: 83084821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doc(5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