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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议供货履约管理、保证按期供货的通知

时间:2008-10-7 10:47:00 作者:采购一处 点击:


 

各采购人、协议供货中标人(厂商)及协议供货商:

   近期,发现部分协议供货产品在京外存在不能按时供货的情况,为加强协议供货履约管理,倡导市场诚信,保证为中央国家机关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依照协议供货招标要求及中标人提交的框架协议中的承诺,所有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布的中标产品皆为可按时供货的产品。中标人承诺的最长供货周期详见协议供货专栏-各产品供应商信息栏-送货周期项,或协议供货专栏-相关文件专栏-《中标产品质量保障及服务要求》。

   二、若遇中标产品停产或机型替换,中标人未提前申请停止供货或进行产品替换的,采购中心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该中标人作出暂停全部中标产品协议供货资格一至三个月的处罚,同时该不良履约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同时,采购人按照同期市场价购买与中标产品同配置的其他产品的价格高于该款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价格的,中标人应补足差价部分并及时支付给采购人。中标人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不按时供货行为的,将被取消下一期协议供货的投标资格。

   三、当协议供货商答复采购人称产品停产或不能按时供货的,采购人可与该中标产品的总协调人联系,核实供货周期的有关情况,并责成总协调人在限期内解决。中标人培训及管理协议供货商工作不力的,将被暂停该系列中标产品的供货资格一至三个月。在产品可以按时供货的情况下,协议供货商不据实答复采购人的咨询,谎称产品停产或不能按时供货的,经查实,采购中心将视情节作出暂停协议供货商资格一至三年的处罚。

   请采购人注意查询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的供货时间、保修期限等信息,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现协议供货中标人(厂商)及协议供货商有不诚信履约行为的,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投诉监督电话:010-83084968/67/66/7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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